(2017)粤1802刑初426��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汤某勇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2刑初42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勇,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2012年11月因犯抢夺罪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6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17〕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勇犯抢劫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丝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汤某勇在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广清大道三角路口公交车站附近,利用网上购买的辣椒水喷雾喷射被害人陈某1眼睛,将被害人陈某1按倒在地,致使被害人陈某1右膝部擦伤和双眼受伤不能反抗,强行抢走被害人陈某1的随身挎包,包内有的苹果6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2130元),身份证一张、银行卡等物。案发后,上述物品已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1。2017年3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汤某勇在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江滨公园凉亭处,用辣椒水喷雾喷射被害人黄某1眼睛,致使被害人黄某1眼睛受伤,试图强行劫取黄某1手上的手机。由于黄某1反抗和呼叫救命,被告人汤某勇未能抢到被害人黄某1的手机。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物证手机一台、身份证一张、辣椒水三瓶的照片、被害人陈述、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鉴定意见、勘验、辨认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某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勇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没有异议,但辩称只使用辣椒水喷雾喷射被害人的眼睛,没有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夺罪,不属抢劫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汤某勇在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广清大道三角路口公交车站附近,持随身携带的辣椒水喷雾喷射被害人陈某1眼睛,将被害人陈某1按倒在地,致���被害人陈某1右膝部擦伤和腰部及双眼受伤不能反抗,强行抢走被害人陈某1的随身挎包,包内有的苹果6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2130元),身份证一张、银行卡等物。案发后,上述物品已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1。2017年3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汤某勇在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沿江路江滨公园凉亭处,看见被害人黄某1独自一人玩手机,试图劫取黄某1手上的手机。被告人汤某勇持随身携带的辣椒水喷雾喷射被害人黄某1眼睛,致使被害人黄某1眼睛受伤,由于黄某1反抗和呼叫救命,被告人汤某勇未能抢到被害人黄某1的手机。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汤某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手机一台、身份证一张、辣椒水三瓶的照片;被害人陈某1、黄某1的陈述;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陈某1、黄某1受伤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历、犯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被告人汤某勇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强行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汤某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汤某勇辩称,只使用辣椒水喷雾喷射被害人的眼睛,没有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属于抢夺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辣椒水喷雾是具有强烈刺激性的液体。本案中,被告人汤某勇使用辣椒水喷雾喷射被害人的眼睛,被害人眼睛被辣椒水喷射后会刺痛和流泪,不由自主地紧闭双眼,两手捂脸,失去反抗能力。据此,使用辣椒水喷雾喷射被害人的眼睛的行为属于使用暴力的范畴。被告人汤某勇辩称没有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属于抢夺罪的辩解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交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汤某勇的刑期自2017年3月24日起,执行至2023年3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赖声亮人民陪审员 黄桂娟人民陪审员 邓桂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雪莹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