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申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段花、杭州企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段花,杭州企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方图四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签发:承办人:(2017)浙01民申23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段花女,女,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杭州企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338号1-2幢。法定代表人:许七见,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小飞,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方图四,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再审申请人段花女与被申请人杭州企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茏公司)、原审第三人方图四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2017)浙0127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段花女申请再审称,案涉工程虽然是企茏公司发包给淳安迎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旭公司),但方图四是实际施工人,其没有施工资质,借用了迎旭公司的资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因此段花女可以提起包括企茏公司在内为被告的诉讼,最终法律责任由企茏公司承担。段花女对方图四有合法债权,方图四是企茏公司发包工程的实施施工人,因此段花女有权代方图四向企茏公司主张债权。本案是债权人代为权纠纷,段花女在供应案涉工程材料的过程中,欠下高额债务,无力缴纳上诉费,只能以申请再审方式主张权利。综上,段花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企茏公司将其公司1#、2#楼厂房发包给迎旭公司施工,迎旭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方图四实际施工。(2016)浙0127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查明段花女曾向方图四实际施工的案涉工程供应建筑材料合计1064632.9元,加上方图四欠段花女的其他债务,合计欠款1294281.9元,除了方图四已经支付的10万元外,还有1194281.9元没有清偿,该判决判令方图四支付段花女1194281.9元欠款及相应利息。本案中段花女仅主张对债务人方图四的代位权,只能向债务人方图四的次债务人迎旭公司主张权利,段花女无权随意扩大次债务人的范围直接向企茏公司主张权利。段花女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段花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段花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逸强审判员 寿俊峰审判员 张喜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