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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吉林德丰种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吉林德丰种业有限公司,李继坤,李芳鑫,刘秀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308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长春市长春大街。负责人:孙建国,行长。被申请人:吉林德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李继坤。被申请人:李继坤,男,汉族,1974年2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申请人:李芳鑫,女,汉族,1983年7月17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刘秀香,女,汉族,1958年9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申请人吉林德丰种业有限公司、李继坤、李芳鑫、刘秀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133479.3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德丰种业有限公司、李继坤、李芳鑫、刘秀香名下银行存款7133479.35元或查封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相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