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执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缪昌坦与陈诗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昌坦,陈诗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2762号申请执行人缪昌坦,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陈诗万,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住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115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缪昌坦与被执行人陈诗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诗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陈诗万缴纳执行款271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682.5元、执行费39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诗万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诗万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苍南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诗万名下有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维多利亚花园4幢1302室房屋,已被本院处置完毕,本案分得拍卖款18530元。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谈话笔录、财产查询回执、分配方案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池长该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人民陪审员 吴希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