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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6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永富与被执行人安泽县顺昌热力有限公司、王红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富,安泽县顺昌热力有限公司,王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富,男,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泽县顺昌热力有限公司,地址:安泽县唐城镇养老院河东。法定代表人:王红伟,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王红伟,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富与被执行人安泽县顺昌热力有限公司、王红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事宜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2017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刘永富向我院提起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对该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026执11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安泽县顺昌热力有限公司、王红伟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尚志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