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某置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497号原告:杨某某。被告: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前达成和解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文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平鹤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