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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3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高虹杰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虹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3415号被执行人:高虹杰,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虹杰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高虹杰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48257.01元。发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执341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高虹杰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述琦审 判 员  郝卫刚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