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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5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海波与童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波,童时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5691号原告:王海波,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能干,宁波市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童时海,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波与被告童时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波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海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王海波负担。审 判 员 王泽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路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