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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天甲、张天才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天甲,张天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9民特9号申请人:张天甲,男,200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新���县。申请人:张天才,男,200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新野县。法定代理人:王桂荣(系张天甲、张天才祖母,其监护人),女,194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归新立,新野县建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张天甲、张天才要求宣告孙永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天甲、张天才诉称,我们父亲张文于2011年9月1日因病死亡,母亲孙永风于2011年10月外出,经家人多方查找,至今杳无音信。故请求法院宣告孙永风为失踪人。经查,孙永风,女,1978年6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镇××组,身份证号码为,系申请人张天甲、张天才母亲。孙永风于2011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张天甲、张天才随其祖母王桂荣生活。本院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5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孙永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孙永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孙永风下落不明已满五年,现申请人张天甲、张天才申请宣告孙永风失踪,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孙永风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孝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森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