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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终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以及上海农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信用证融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上海农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证开证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终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鸿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树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负责人:李樱,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靖,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上海农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树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产资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以及原审被告上海农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初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生产资料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生产资料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331.8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165.91元,由上诉人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 琼审判员 范雯霞审判员 程 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伟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