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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刑终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万宾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万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终386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万宾,男,1967年3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宜宾市翠屏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万宾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17)川1502刑初389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何万宾不服,提出���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万宾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何万宾犯盗窃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何万宾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万宾撤回上诉。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7)川1502刑初3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冬斌审判员  陈 敏审判员  杨志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鄢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