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执3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黄晓婷邓波与周圣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波,黄晓婷,周圣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3570号申请执行人邓波,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黄晓婷,女,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周圣强,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黄晓婷,邓波与被执行人周圣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圣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晓婷,邓波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屋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千余元,现本院已将其账户冻结,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无法与申请人取得联系,且已过执行期限,故本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黄晓婷,邓波与被执行人周圣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渝0111执357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明玉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