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4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黄艳娟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娟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24刑初16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艳娟,女,汉族,住茶陵县。因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网上追逃。2017年7月13日,被告人黄艳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诉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艳娟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娟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艳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7年4月以来,被告人黄艳娟在茶陵县工业品市场租赁16号门面经营休闲按摩店,主要经营项目为介绍、容留妇女在店内卖淫,招揽嫖客在店内嫖娼,为卖淫女提供场所、住宿、伙食,采取从卖淫女的嫖资中抽取百分之三十提成的方式进行牟利。具体为:1、2017年5月1日下午14时许,嫖客谭某来到茶陵县工业品市场16号门面,被告人黄艳娟招手让他进店,并向其介绍卖淫女欧某。谭某进入店内,首先与卖淫女欧某讲好发生一次性关系价格为100元,然后与欧某在该店二楼的一个房间发生了性关系,谭某支付了100元嫖资给欧某。被告人黄艳娟从中获利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艳娟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谭某、欧某的证言,被告人黄艳娟的供述,辨认、检查、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2、2017年5月2日下午16时许,嫖客罗某来到茶陵县工业品市场16号门面,被告人黄艳娟招手让他进店,并向其介绍卖淫女李某。罗某进入店内,首先与卖淫女李某讲好发生一次性关系价格为80元,然后与李某在该店二楼的一个房间发生了性关系,罗某支付了80元嫖资给李某。被告人黄艳娟从中获利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艳娟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黄艳娟的供述,辨认、检查、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3、2017年5月2日下午18时许,嫖客黄小平来到茶陵县工业品市场16号门面内,首先与卖淫女李某讲好发生一次性关系价格为100元,然后与李某在该店二楼的一个房间发生了性关系,黄某以微信方式支付了100元嫖资给李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艳娟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李某的证言,聊天记录截频,被告人黄艳娟的供述,辨认、检查、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4、2017年5月2日下午18时许,嫖客陈某来到茶陵县工业品市场16号门面内,首先与卖淫女欧某讲好发生一次性关系价格为100元,然后与李某在该店二楼的一个房间发生了性关系,由于陈某在欧某手淫过程中过早射精,陈某只支付了80元嫖资给欧某。随后,黄小平、陈某、李某、欧阳某被茶陵县公安局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欧某、李某处收缴嫖资180元,避孕套24只。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艳娟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欧某的证言,被告人黄艳娟的供述,辨认、检查、指认笔录及照片,收缴物品清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案发后,被告人黄艳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等综合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经委托社区评估,被告人黄艳娟所在的社区认为其再犯罪风险较小,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社区评估报告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艳娟为牟取非法利益,招揽嫖客为妇女提供卖淫场地,其行为构成了介绍、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艳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艳娟的认罪、悔罪表现,并结合社区矫正部门的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艳娟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对被告人黄艳娟的非法所得赃款人民币八十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及非法所得赃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谭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志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