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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桂香、方孟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香,方孟广,赵雪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243号申请人刘桂香,女,1959年7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方孟广,男,1974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赵雪芹,女,1967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刘桂香与被执行人方孟广、赵雪芹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7)鲁1581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桂香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卢生华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7)鲁1581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7)鲁1581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关立军审判员  张其华审判员  许志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