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桂香、方孟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香,方孟广,赵雪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243号申请人刘桂香,女,1959年7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方孟广,男,1974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赵雪芹,女,1967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刘桂香与被执行人方孟广、赵雪芹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7)鲁1581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桂香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卢生华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7)鲁1581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7)鲁1581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关立军审判员 张其华审判员 许志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