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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2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定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2258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定华,男,1980年10月9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刘定华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刑初76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刘定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退出抵赃款10700元。因刘定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金及退出抵赃款,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4000元、退出抵赃款107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调查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刑初76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关于被执行人刘定华罚金及退出抵赃款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钱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