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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2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翔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02刑初150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翔,男,1969年9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江西某乳业集团有限公司销售总监,家住九江市浔阳区。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九江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辩护人金玲玲、王如飞,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濂检公诉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翔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连真、曹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翔及其辩护人金玲玲、王如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底,江西某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为了提高公司产品的知名度,委托被告人王翔在河南电视台投放广告。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王翔利用其担任巿场部经理、营销总监的职务便利,将广告投放业务委托给郑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并18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赵某的广告业务回扣款共计人民币14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底,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半年的《广告合同》,合同金额人民币267万元。自2013年2月至7月间,267万元陆续到账后,王翔6次收受赵某的回扣款共计72万元。2.2013年底,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半年的《广告合同》,合同金额人民币69万元。自2014年2月至7月间,69万元陆续到账后,王翔6次收受赵某的回扣款共计26万元。3.2014年底,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全年的《广告合同》,合同金额人民币475万元,实际履行半年合同。自2015年2月至7月间,237万元金额陆续到账后,王翔6次收受赵某的回扣款共计50万元。2016年10月8日,被告人王翔在某公司被九江巿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传唤到案。案发后,九江巿公安局查封王翔利用赃款购买的房屋(现住地)及冻结95万元现金,并将王翔家属主动退赃的人民币10万元予以扣押。为了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如下:1.书证:报案材料、任职情况、人口信息全项查询、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营业执照、广告合同、广告发布排期表、银行交易明细、转账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查封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归案经过等;2.证人赵某、费某、匡某1、匡某2的证言;3.被告人王翔的供述与辩解。公诉人认为:一、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被告人王翔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王翔归案后认罪、悔罪,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翔供述、辩解称: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二、查封的现住房非赃款购买,之前就已经首付46万多,是按揭十年,按月还款,受贿款都被我挥霍掉了;三、非常后悔,不知是犯罪,以为只是灰色收入;四、平时表现好、业绩好、贡献大,经手上亿元资金,从未拿一分钱。辩护人金玲玲辩护认为:一、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二、查封的现住房非犯罪所得购买;三、归案后坦白,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四、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从员工到了高层,从无贪利行为。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被告人王翔2016年10月9日、11月1日在公安机关供述称:签订合同之前,我就与赵某谈好了回扣的事情。每次我都会给赵某报一个广告费的总价,之后赵某计算出他的利润和成本,将多余的钱作为我个人的回扣。证人赵某2016年10月14日、10月24日证言证实:最后在签订正式合同的时候,王翔就会给我一个高出我们之间谈好的价格的合同价。所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无误,足以认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西某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对王翔表示谅解,要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翔利用其担任江西某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巿场部经理、销售总监的职务便利,在代表本公司与郑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广告投放业务过程中,授意郑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人赵某在合同协商价的基础上,提高价格,将超出合同协商价格部分的本单位财物共计人民币148万元作为回扣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侵犯了本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已触犯刑法,构成职务侵占罪。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公诉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翔归案后坦白认罪、悔罪,主动退还部分赃款,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事实与法律,予以采纳。被害单位江西某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对王翔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翔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没收财产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责令被告人王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退赔被害单位江西某乳业集团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48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宝池人民陪审员  胡一夫人民陪审员  张钟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明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