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终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长清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长清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终374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长清,曾用名王友财,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福清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月12日在重庆市被当地警方抓获,于201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长清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16)闽0322刑初7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长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扣押在福清市公安局的赃车闽A×××××号轿车、闽A×××××号轿车由扣押机关发还给被害单位福清市华信汽车贸易公司;责令被告人王长清退赔给被害人凌某人民币一百九十七万元,退赔给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三十八万元,退赔给被害人王某1、陈某1人民币八十九万三千七百五十元,退赔给被害人王某1、陈某1、陈某2、王某2人民币三十七万五千元,退赔给被害人王某1、陈某3、丁某1人民币七十一万五千元,退赔给被害人王某1、丁某2人民币三十万元。原审被告人王长清不服,以原判第一起的诈骗数额认定有误、承租汽车有支付租金且有的租金已超过车身价格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长清犯合同诈骗罪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3912,0)?)》第二百二十五条(?javascript:SLC(13912,189)?)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6)闽0322刑初73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金勇审判员 郑文贤审判员 蔡志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梅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