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执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杜隆涛、薛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隆涛,薛晓东,肖芬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隆涛,男,1960年3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薛晓东,男,1971年7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肖芬芬,女,1975年5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隆涛与被执行人薛晓东、肖芬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2016)赣0726民初89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薛晓东、肖芬芬长期下落不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清平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