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4民初740号原告:周某甲。被告:房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明,系黄石市来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授权。原告周某甲诉被告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被告房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两个子女各自抚养一个;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5年在温州打工认识,于2006年3月11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和2014年3月13日相继生下婚生女周某乙、婚生子周某丁。随着生活压力增大,原告常年每日辛苦工作12小时以上,而被告自婚后就再未出去工作。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极不信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与被告房某离婚。被告房某辩称,双方感情还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温州打工时相识恋爱,2006年3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女儿周某乙,××××年××月××日出生;儿子周某丁,××××年××月××日出生)。婚后,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失和。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调解。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有足够的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从结婚到现在已十余年,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虽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互相交流、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共同从家庭稳定和维护子女的身心健康出发,消除彼此的信任危机,克服心理上的障碍,夫妻感情重归于好尚存在可能。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婚姻符合法定的离婚情形,故本院对原告周某甲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帐号:17×××18,户入地点:湖北省黄石市。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南火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