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8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桐庐农信担保有限公司、桐庐伊诗丹服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庐农信担保有限公司,桐庐伊诗丹服装有限公司,郑华,叶肖锋,建德市明君建材有限公司,吴肖明,俞莉君,刘曙辉,叶吴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8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桐庐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商务区迎春南路122-274号国资大厦22层。组织机构代码563049596。法定代表人洪裕斌。被执行人桐庐伊诗丹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凤川街道凤镇村。组织机构代码799655007。法定代表人郑华。被执行人郑华,女,197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叶肖锋,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建德市明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国大阳光家居博览中心一楼130号。组织机构代码077306884。法定代表人吴肖明。被执行人吴肖明,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俞莉君,女,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刘曙辉,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叶吴剑,女,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122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桐庐伊诗丹服装有限公司、郑华、叶肖锋、建德市明君建材有限公司、吴肖明、俞莉君、刘曙辉、叶吴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桐庐伊诗丹服装有限公司、郑华、叶肖锋、建德市明君建材有限公司、吴肖明、俞莉君、刘曙辉、叶吴剑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依法委托杭州誉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叶肖锋名下的位于桐庐县桐君街道(现城南街道)世纪花城9幢101、201号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㈠、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字第××号,钢混结构,用途为非住宅(商铺),建筑面积111.95平方米,建成年份为2003年。㈡、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05)第03-3578号,地号0-03-000-331-8-(9),地类(用途)为商服,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共有使用权面积为1103平方米(其中分摊面积为32.41平方米),终止日期至2051年8月6日】进行价格评估,杭州誉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誉和估字(2017)第01-00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市场价值为132.87万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整体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袁玉根(公民身份号码)以120万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叶肖锋名下的位于桐庐县桐君街道(现城南街道)世纪花城9幢101、201号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㈠、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字第××号。㈡、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05)第03-3578号】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袁玉根(公民身份号码),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袁玉根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袁玉根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