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民终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与陈军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陈军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终7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健康路党校对面。法定代表人:蒋成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林,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娟,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和,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知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军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一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陈军实际包销的一楼摊位数、一楼夹层数及内侧店铺数均多于老知青公司与陈军在《包销合同》中约定包销的数量,上述销售数量变化的原因一审未予查明。同时,一楼摊位数、一楼夹层数及内侧店铺数的增加是否致使销售面积的变化以及变化的具体情况一审亦未查明。对陈军诉请确认其享有老知青公司开发的南屏农贸市场剩余376个一楼摊位的租赁权由其支配,该诉请中的租赁权是何性质的权利,双方约定不明。对摊位租赁产生的收益归属、租赁期限双方亦未约定。一审判决陈军享有老知青公司开发的南屏农贸市场剩余376个一楼摊位的租赁及收益权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一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8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跃 芳代理审判员 王 依 胜代理审判员 李 周 洋二〇一七��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珍妮(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