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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雪地、李雪松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地,李雪松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123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雪地,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阜阳市颍泉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抓获,同月1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李雪松,男,1992年3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家住阜阳市颍泉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5日到案,同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1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雪地、李雪松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倪时颖、被告人李雪地、李雪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6日15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雪地送外卖至慈溪市横河镇洋山岗村宝马4S店门口,因车辆停放问题与门卫李某发生争执。被告人李雪地离开后将此事告知了被告人李雪松。后被告人李雪地、李雪松伙同“江西小刘”(另案处理)先后至上述4S店门卫处,用木棍、铁棍等殴打李某致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李某外伤致右肱骨远端骨折,此伤构成轻伤二级;外伤致肢体一处瘢痕长度1.0厘米以上,此伤构成轻微伤;腰3/4、腰4/5、腰5/骶1椎间盘轻度膨出,右膝半月板Ⅱ°变性损伤,此伤构成轻微伤。2017年5月15日9时许,被告人李雪松主动至慈溪市公安局横河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李雪地、李雪松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雪地、李雪松已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雪地、李雪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陆某、王某、沈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病历资料、收条、刑事谅解书、到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李雪地、李雪松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雪地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李雪松的量刑幅度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可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雪地、李雪松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雪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雪松有自首情节,且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雪地、李雪松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雪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雪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