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行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韩增光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增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8行初42号起诉人韩增光,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起诉人韩增光诉称,2017年4月1日其经神木县人民法院门口进入监控检查室,看见该院工作人员王浩玩手机便用手机拍摄,王浩看到后对其辱骂让其删除照片,其拒绝后王浩抢夺其手机撕破其西服上衣的袖子,期间该院法警队队长白元斗赶到现场,白元斗未对王浩的行为进行制止,事发后神木县人民法院对起诉人精神及身体受到的伤害无人问津,亦未追究王浩的法律责任,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故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神木县人民法院非行政机关,起诉人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韩增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 慧审 判 员  胡晓慧代理审判员  关丽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康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