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刑终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宋某玩忽职守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刑终208号原公诉机关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2009年8月至2014年7月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泽州有限公司来岭营业站副站长,现为山西省国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晋城市城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3月2日被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1日被泽州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涛涛,山西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泽州县人民法院审理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6)晋0525刑初181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宋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东沟煤业非法开采并通过公路运输销售的122162.7吨原煤未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共计5619484.2元”是否能够排除代扣代缴人所缴纳的可持续发展基金需依据证据进一步审核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泽州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5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泽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霍敏翔审 判 员 陈晓勇审 判 员 李海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牛彦坤书 记 员 张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