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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4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科迅餐饮有限公司、黄有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科迅餐饮有限公司,黄有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4304号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邱凯城。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念,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嘉敏,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科迅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有志。被告:黄有志,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科迅餐饮有限公司、黄有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浚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