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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1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调兵山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调兵山支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1675号原告:李某某,女,住调兵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军治,辽宁调兵山市励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调兵山支行,住所地调兵山市。负责人:朱某某,该行行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调兵山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4元,减半收取352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梦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