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何小华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223号罪犯何小华(曾用名何泽华),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住该市。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4)洪法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小华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张帆、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专、黄煌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何小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何小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余刑,并提交了罪犯何小华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何小华提请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小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表扬4次,余分504分。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开庭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考核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何小华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案发前已主动退缴了贪污、挪用的全部赃款,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小华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谌香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