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执7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素妨申请执行张巧丽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素妨,张巧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709-3号申请执行人:郭素妨,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巧丽,女,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403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巧丽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巧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收入100202元(含本金96000元、案件受理费2820元、执行费1382元、利息另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聚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