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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执7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素妨申请执行张巧丽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素妨,张巧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709-3号申请执行人:郭素妨,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巧丽,女,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403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巧丽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巧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收入100202元(含本金96000元、案件受理费2820元、执行费1382元、利息另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聚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