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赵想红、杨义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赵想红,杨义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950号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韩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桂长进,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想红,女,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杨义生,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想红、杨义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73元,减半收取计1486.5元,由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芹审判员 宋赣平审判员 胡恋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