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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徐淑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徐淑亮,高爱风,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5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26号。组织机构代码56903362-4。法定代表人尚永兴,行长。被执行人徐淑亮,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高爱风,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淄河店村。组织机构代码74339295-7。法定代表人徐淑亮,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人徐淑亮、高爱风、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502执恢15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隋连成审判员  孙庆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