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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宋效丽、高心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效丽,高心建,王高高,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34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宋效丽,女,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一审原告):高心建,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振,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高高,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市蒙城县经济开发区鲲鹏路东段北侧办公楼1至4层。负责人:张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宋效丽、高心建因与被上诉人王高高、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1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效丽、高心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宋效丽、高心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效丽、高心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宋效丽、高心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秋菊审 判 员  万学林代理审判员  李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哓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