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执保2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伟鹏、李瑛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伟鹏,李瑛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保24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孙显鹏,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蓬莱市万城一品洋房**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王伟鹏,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蓬莱市。被申请人:李瑛林,女,汉族,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蓬莱市。解除保全申请人孙显鹏与被申请人王伟鹏、李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鲁0684执保240号,冻结被申请人王伟鹏、李瑛林银行存款172964元。现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孙显鹏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显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瑛林在恒丰银行15×××01账户172964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庆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小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