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63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魏斌与张志芳、王耀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斌,张志芳,王耀昌,朱晓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3262号原告:魏斌,男,1974年5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周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芳,女,1956年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王耀昌,男,1985年9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朱晓庆,女,1990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斌诉被告张志芳、王耀昌、朱晓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斌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张志芳、王耀昌、朱晓庆名下价值人民币11,053,25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魏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张志芳、王耀昌、朱晓庆名下价值人民币11,053,25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春华审 判 员 唐墨华人民陪审员 宋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晓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