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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1250广东万家乐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上兴专卖店与史建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万家乐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上兴专卖店,史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1250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万家乐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上兴专卖店,经营场所溧阳市上兴镇永兴街67号。经营者:汪克信,男,1971年7月2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史建军,男,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广东万家乐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上兴专卖店与史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88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史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万家乐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上兴专卖店支付货款6885元。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银行查控系统,查无银行存款;2、通过车辆查控系统,查无车辆信息;3、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通过电话联系到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称暂无履行能力,且不履行本院要求到法院的义务,经本院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现居住地不明;5、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过程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由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的(2016)苏0481民初8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原审判员 张志平审判员 宗金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志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