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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青朝、刘红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青朝,刘红波,刘海洋,崔小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2073号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乡县县衙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876618729T。法定代表人:汪玉平,男,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付义,男,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田,男,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青朝,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刘红波,女,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刘海洋,男,1975年3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崔小红,男,1968年4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青朝、刘红波、刘海洋、崔小红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青朝、刘红波、刘海洋、崔小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冯云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 薛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