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沙锋诉盐源县三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兴昌、张剑华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锋,盐源县三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兴昌,张剑华,贾富军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619号原告沙锋,男,现年38岁,住盐源县盐井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世祥,男,现年62岁,住盐源县双河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盐源县三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盐源县梅雨镇。法定代表人邓维阳,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兴昌,男,现年30岁,住云南省弥勒县弥阳镇。被告张剑华,男,现年22岁,住云南省弥勒县弥阳镇,系被告张兴昌之子。被告贾富军,男,现年30岁,住盐源县双河乡。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了原告沙锋诉被告盐源县三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张兴昌、张剑华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沙锋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锋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沙锋负担。审 判 长 刘永洪审 判 员 解庭贵人民陪审员 阿福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朋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