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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罗德军与兴义市渝黔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军,兴义市渝黔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2128号原告:罗德军,男,汉族,1974年4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兴义市渝黔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黔西南州兴义市果树农场德嘉公寓旁。法定代表人:蹇泽权,经理。原告罗德军与被告兴义市渝黔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罗德军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德军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罗德军负担。审判员  樊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本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