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0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大连兴业装饰材料市场任硕商行与毕长星、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兴业装饰材料市场任硕商行,毕长星,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0247号原告:大连兴业装饰材料市场任硕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兴业装饰材料市场二厅**号。经营者:任硕。委托代理人:韩跃明,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毕长星。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7-2号(B座7层)。负责人:杜玉铭。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法定代表人:陶盛发。原告大连兴业装饰材料市场任硕商行与被告毕长星、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贾丽秋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连兴业装饰材料市场任硕商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兴业装饰材料市场任硕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兴业装饰材料市场任硕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5元,由原告大连兴业装饰材料市场任硕商行承担。审判员 贾丽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元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