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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孙桂云与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云,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2077号原告:孙桂云。被告: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天猫卖家id长城葡萄酒官方旗舰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大街1号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21061011。负责人:焦国强。原告孙桂云与被告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孙桂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8010元;2、判令被告按购物款的三倍进行赔偿2403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判令被告承担交通费、餐饮费等必要费用500元;5、判令被告共计赔偿32540元;6、判令对被告网店进行封店处理;7、判令工商部门依据我国广告法对被告进行罚款。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8日,原告通过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网络交易平台,在被告经营的名为“长城葡萄酒官方旗舰店”、淘宝id为长城葡萄酒官方旗舰店的网店购买了45件“官方正品中粮长城干红葡萄酒出口型宝石解百纳整箱红酒”共计270瓶,以8010元的价格付款并成交。原告收到包裹后送给朋友,但朋友告知原告,被告在宣传上误导欺骗消费者。根据《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被告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桂云虽没有提供在淘宝网注册的id帐户,但其诉称是通过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网络交易平台购买的产品,那么可推定原告在购物之前已在淘宝网购物平台注册淘宝帐户。用户注册帐户时淘宝平台显示《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原告孙桂云作为一名成年人,其在选择网络购物过程中应当认真阅读淘宝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并自主决定是否继续选择在淘宝网络交易平台选购商品,原告选择点击同意该协议,应当视为其对协议内容的认可。该协议首部即以独立的提示条款提示注册人“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和解决争议的条款,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将以粗体下划线标识,您应重点阅读”。特别提示重点阅读条款以粗体下划线标识。协议第十条为法律适用、管辖与其他,其中管辖项内容为“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以粗体下划线标识。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已采取合理的及足以提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且内容明确通俗易懂,对进入淘宝网购物平台的原告已履行合理的提请注意义务。原告选择同意协议注册了淘宝帐户,对该管辖约定条款应认定有效。根据管辖协议约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向淑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桂丽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