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文玲与洪贵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玲,洪贵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357号原告陈文玲,女,汉族,1963年11月15日出生,住西平县。被告洪贵华,男,汉族,约40岁,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玲诉被告洪贵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翟力平陪审员 刘惠平陪审员 马二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