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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文玲与洪贵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玲,洪贵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357号原告陈文玲,女,汉族,1963年11月15日出生,住西平县。被告洪贵华,男,汉族,约40岁,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玲诉被告洪贵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翟力平陪审员  刘惠平陪审员  马二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