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郑维武与刘立民、李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维武,刘立民,李清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473号原告:郑维武,男,1979年9月25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刘立民,男,1970年10月23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被告:李清霞,女,1970年1月24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原告郑维武诉被告刘立民、李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郑维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维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庆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