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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4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申执陈光兰、郭仲南、魏联、郭仲贵、郭仲金、张德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陈光兰,郭仲南,魏联,郭仲贵,郭仲金,张德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4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负责人:罗勇,行长。委托代理人:甘静兰,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陈光兰,女,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郭仲南,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魏联,女,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郭仲贵,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郭仲金,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张德芬,女,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申请执行陈光兰、郭仲南、魏联、郭仲贵、郭仲金、张德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陈光兰、郭仲南、魏联、郭仲贵、郭仲金、张德芬没有履行已生效的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2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光兰、郭仲南、魏联、郭仲贵、郭仲金、张德芬银行存款9610.25元,以执行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2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归还借款本金5553.67元及利息、罚息3981.58元,案件受理费25元,案件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辛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