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7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桂林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桂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27刑初159号公诉机关泸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桂林,曾用名董贵林,男,1982年6月21日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沾益县人,原住沾益县,现住曲靖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泸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公诉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桂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宏庆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华明、赵娇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桂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0日21时,被告人董桂林驾驶车牌川A×××××的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沿泸西县中枢镇环南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泸西县复烤厂路段时,董桂林所驾车辆车头撞击行人杨某1,造成杨某1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泸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董桂林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1负次要责任。2016年11月20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董桂林在现场等候并积极配合交警调查处理。2017年1月10日,经泸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被害人杨某1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董桂林与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桂林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肇事车辆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赔偿协议书、调解书、谅解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证人杨某2、葛某、金某的证言,被告人董桂林的供述,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桂林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道路上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桂林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桂林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被害人对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依法可对被告人董桂林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桂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宏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克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