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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猛与赵海啸、赵鹏民间借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猛,赵海啸,赵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569号申请执行人:陈猛,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赵海啸,男,195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赵鹏,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系赵海啸儿子,住址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陈猛与赵海啸、赵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查控的银行账户已被全部冻结,车辆已被查封,且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梅以全执行员  吴昌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