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5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孟x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5刑初13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xx。2016年8月16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甘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孟xx酒后驾驶夏利牌小型轿车,沿甘南县长山乡新生村长八屯的土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甘南县长山乡中学东大墙附近的王xx家,之后与王xx和王xx的家人发生冲突,被随后赶来的长山乡派出所民警查获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验,孟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7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孟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吹气酒精含量检测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潘xx、王xx、王xx、张xx的证言;被告人孟xx的供述和辩解;齐齐哈尔市安通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xx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孟xx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孟xx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153.7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孟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应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孟xx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白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