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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4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由媛媛与张澎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媛媛,张澎涛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552号原告:由媛媛,女,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张澎涛,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告由媛媛与被告张澎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由媛媛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由媛媛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由媛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慧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