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4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由媛媛与张澎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媛媛,张澎涛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552号原告:由媛媛,女,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张澎涛,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告由媛媛与被告张澎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由媛媛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由媛媛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由媛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慧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