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山东禾建商贸有限公司与韩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禾建商贸有限公司,韩振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2057号原告:山东禾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宫传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礼龙,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盼盼,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振强,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山东禾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禾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禾建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山东禾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来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