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20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吉林市贯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国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静、常砾文、吉林市远望谷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贯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国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静,常砾文,吉林市远望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063号(2017)吉0202民初2063号之一原告:吉林市贯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法定代表人:李伟红,该公司经理。被告:吉林市国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唐校岩,该公司经理。被告:王静,男,196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常砾文,女,1971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吉林市远望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唐校岩,该公司经理。原告吉林市贯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林市国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静、常砾文、吉林市远望谷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王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拘留,于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原告吉林市贯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静被依法羁押,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笑昆审 判 员 柴莉莉代理审判员 邵明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