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美玉与徐品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玉,徐品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2554号原告:陈美玉,女,194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徐品春,男,195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陈美玉与被告徐品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陈美玉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美玉以徐品春已主动还款,诉讼已无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美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计505元,由陈美玉负担。审判员 王 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朝锟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