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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美玉与徐品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玉,徐品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2554号原告:陈美玉,女,194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徐品春,男,195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陈美玉与被告徐品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陈美玉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美玉以徐品春已主动还款,诉讼已无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美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计505元,由陈美玉负担。审判员 王 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朝锟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