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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6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耿美英与高小茜、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美英,高小茜,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072号原告:耿美英,女,194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宏键,新郑市新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小茜,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5号雅宝东方国际3号楼。原告耿美英与被告高小茜、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耿美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美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耿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耿美英负担。审判员  刘沛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焕杰 来源:百度搜索“”